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首轮问询发出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就审核事项与审核人员接触,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如确需当面沟通的,可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预约。
重组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重组委审议。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受理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重组委审议。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向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实施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督导、落实重组委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要求进行专项核查、法定节假日等情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快速审核”流程可减少问询轮次和问询数量,优化审核内容,提高审核效率。
“小额快速”审核流程不进行审核问询,受理后直接提交重组委审议,并自受理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